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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更正和增补<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数:2866 更新时间:2019/4/21 17:02:52 【字体: 】【关闭窗口

红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更正和增补<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鄂政采发〔2019〕9号

 

 

关于更正和增补《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采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更正和增补如下:

序号

禁止内容

举例或释义

法律、法规

更正原

26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

新增41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已明令取消或不再办理的资质、资格、认证、奖项等作为评审因素的

已取消或不再办理的资质、资格、认证、奖项等将导致供应商无法通过努力予以弥补,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物业企业资质》已取消且不再办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取消对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新增42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因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17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9418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2019年4月18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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