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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公开合同和履约验收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 |
所属栏目:【综合通知】 点击数:628 更新时间:2023/5/26 9:23:59 【字体:小 大】【关闭窗口】 |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公开合同和履约验收等相关工作,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购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公开合同和履约验收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合同 (一)招标文件应当提前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及实质性内容,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及时间、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对于因招标人过错导致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做好合同公示备案工作 各单位应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公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合同主体(招标人姓名、招标人地址、招标人联系方式、中标人姓名、中标人地址、中标人联系方式)、合同主要信息(合同金额、地址、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招标方式、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公告日期、其他补充事宜)。 各单位招标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上备案。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或续签合同,也应按照上述方法和步骤进行备案和公开,另需提供变更合同的相关依据材料。 三、严格执行项目履约验收 (一)招标人作为项目履约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对于大型民生工程或者技术复杂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对于招标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相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行业专家参与验收。 (二)合同履行完毕,招标人应于收到中标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人,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 (三)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招标人支付。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应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合同中明确由过错方承担。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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