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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中心模式五花八门 怪现状遭质疑 | |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686 更新时间:2007/7/10 【字体:小 大】【关闭窗口】 | |
集中采购中心模式五花八门 怪现状遭质疑 硅谷动力 2007-07-02 09: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曾亮亮 张涛
【编者按】 “你瞧瞧,有的单位设在省办公厅里,有的单位设在国资委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指着一份材料对记者说。在6月29日于河北承德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联席会上,记者从会议提供的、亦即刘恒斌所说的材料中发现,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模式依旧五花八门。 【正文】
“你瞧瞧,有的单位设在省办公厅里,有的单位设在国资委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指着一份材料对记者说。 在6月29日于河北承德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联席会上,记者从会议提供的、亦即刘恒斌所说的材料中发现,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模式依旧五花八门。 “除了河南、贵州至今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共有29个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刘恒斌说,这些机构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责,但隶属关系却有八种模式。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十家属于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辖。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等九家采购中心在“管采分离”的改革施行多年后,仍然归口于同级财政部门名下。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等三家被省政府直接管理。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设在省商务厅下面。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建在本省办公厅下。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则是挂靠在北京市国资委下的机构。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属于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管理。 上海政府采购中心则自成一派,不受任何约束。 记者还了解到,除隶属关系不一致外,各省采购中心的单位性质也各不相同。大部分省政府采购中心是国家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宁夏、广东、广西三省区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天津、海南、安徽则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而机构的级别,各省采购中心也不一样。中央两大采购中心、山西、湖北、吉林等九家采购中心是厅级机构,其他省采购中心全为处级机构。
“体制不顺,政府集中采购谈何发展?”刘恒斌在联席会上的一番话,立即引来了与会的来自31个政府采购中心代表们的共鸣。 “级别真的是小事,主要问题在于体制不顺畅。多少年来,采购中心从上到下都是断裂开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感叹地说,中办、国办、财政部没有一家机构管理全国采购中心,并指导采购中心的工作。这种没有龙头的工作模式,导致了采购中心存在的问题、反映的呼声不能及时传达上去。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认为,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五花八门与政府采购的宗旨和目标不相符。而且这种现状如果不加以纠正,必将影响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我们不是社会中介机构,而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姜洪铎指出,一盘散沙的局面非常不利于交流工作。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周礼强的观点比较温和。他指出,全国政府采购中心的这种现状是政府采购行业摸索阶段的产物。但是,走过这一阶段,全国应统一政府采购中心模式。 不论大家观点有些分歧或说法不同,但代表们都毫不含糊地指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模式存有的这些体制弊端,亟待相关部门进行规范。 刘恒斌认为,政府首先应解决好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这才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进行。他说,政府可以考虑在财政部门或者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设立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政府采购中心的行政、业务工作的管理。 “问题出在‘代理’、‘委托’二字上。”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志国告诉记者,这些怪状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他认为,“代理”、“委托”二字使用不当,一方面降低了政府采购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则将其等同于社会中介机构。因此,修改《政府采购法》才是改变集采机构体制弊病的关键。 “全国集采机构必须得有一个‘娘’。但是,在目前法律对此模糊的状态下,采购中心目前存在的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自己去争取和解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秦江指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的这些怪状的确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结果。他说,《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仅有两条。而且,这两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人员配置情况都没有详细的规定,采购中心模式五花八门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规范其具体行为,以利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介绍,他们正在与财政厅协商,出台一个规定,明确限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范围,“需要明晰我们应做哪些事、负哪些责”。 【责任编辑孙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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