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2006]7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7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2007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教科书。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省级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软件开发,工程代建,聘请中介机构。
省级对会议、印刷、培训、物业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体育专用器材,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省级部门确定的50万元以内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三)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四)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主题词: 政府采购 △通知
抄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