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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验收服务(项目)采购HAC2019176补充公告
所属栏目:【补充变更公告】 点击数:2821 更新时间:2019/12/9 8:59:23 【字体: 】【关闭窗口

原获取文件时间段:2019-12-09 08:00-2019-12-13 17:30 变更为: 2019-12-08 08:00-2019-12-13 17:30

红安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验收服务竞争性磋商补充公告

(采购编号:HAC2019176)

 

各潜在投标人:

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受红安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对红安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验收服务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编号:HAC2019176),该项目于2019年12月9日在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招标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中提到在试点区域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应采购人要求,现对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中如下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一、原磋商公告第五条供应商资格要求现变更为:

1、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网站(www.hbcxpt.cn/)上未被列入黑名单(提供网页截图并由投标人自行作出书面承诺);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6、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项目磋商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二、原磋商文件中相对应处均做相应变更,其他事项不变。

 

红安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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